(2014)包刑减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张会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会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包刑减字第99号罪犯张会秋,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以(2009)准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会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2012年1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3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会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会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五次,原判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认为,罪犯张会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积极执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会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阿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