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吴长清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清,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吴长清。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昉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范焱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建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长清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长清负担。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苏舸飞人民陪审员 杨露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