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谢丽娟,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欢,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勇成,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与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娟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谢丽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蔡诗俊代理审判员 张树仁人民陪审员 詹伟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