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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谢丽娟与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娟,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谢丽娟,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欢,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勇成,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娟与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娟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谢丽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蔡诗俊代理审判员  张树仁人民陪审员  詹伟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