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二初字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盘山县古城子水利站与张维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站,张维山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00014号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王远彬,系该站站长。被告张维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站诉被告张维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古城子镇水利站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