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晓菊与齐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菊,齐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菊,女,汉族,住武威市���州区。被执行人齐玉萍,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晓菊与齐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玉萍应按调解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晓菊剩余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29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