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洪阿强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64号被执行人洪阿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小学文化,原住**省**市**镇**路**号,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洪阿强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6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洪阿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洪阿强现正在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洪阿强目前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洪阿强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陈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燕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