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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蔡江明与陆水荣、方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江明,陆水荣,方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08号原告蔡江明。委托代理人詹前进。被告陆水荣。被告方秋林。原告蔡江明诉被告陆水荣、方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江明的委托代理人詹前进,被告陆水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秋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江明诉称:2011年11月8日,被告陆水荣由被告方秋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如被告陆水荣逾期未归还,则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被告方秋林的保证期间至还款日止,保证范围为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陆水荣归还借款100000元;2.陆水荣赔偿蔡江明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方秋林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陆水荣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基于被告陆水荣的答辩意见,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1.陆水荣归还借款75000元;2.方秋林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陆水荣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陆水荣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人原欠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本人已于2013年12月底归还25000元。剩余的75000元借款愿意在2014年8月底归还。被告方秋林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陆水荣由被告方秋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相关事项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陆水荣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客观明确,来源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故予以采纳。被告陆水荣、方秋林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1月8日,被告陆水荣由被告方秋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书面约定如被告陆水荣逾期未归还,则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被告方秋林的保证期间至还款日止,保证范围为被告陆水荣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本院于当日依法作出(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之后,被告陆水荣于2013年12月底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但由于其未及时归还剩余借款75000元,而被告方秋林也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陆水荣、方秋林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陆水荣作为借款人,被告方秋林作为保证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特别是在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并撤回起诉后仍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水荣关于展期还款的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方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江明借款75000元;二、方秋林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陆水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陆水荣、方秋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陆水荣负担,方秋林负连带责任。蔡江明同意陆水荣、方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裘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