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程琳等买卖铝塑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程琳,王臣,王洪卫,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程琳,女,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执行人王臣(系程琳之夫),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执行人王洪卫,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执行人程媛(系王洪卫之妻),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申请执行人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琳、王臣、王洪卫、程媛买卖铝塑板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