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张安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安瑞,杨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瑞。委托代理人陈正民,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灿灿,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华。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安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3)汶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