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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石×1等与石×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1,王×,石×3,石×4,石×2,石×5,石×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石×1,男,1920年11月8日出生。原告王×,女,1932年11月17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欣萍,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北房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3,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石×4,女,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石×2,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石×5,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石×6,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原告石×1、王×与被告石×3、石×4、石×2、石×5、石×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1、王×、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欣萍及被告石×3、石×4、石×2、石×5、石×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1、王×诉称,二原告共有六个子女,长子因生活不能自理在养老院,其他5个子女均有劳动能力。现二原告自已居住在×村555号,相互照顾生活起居。原告石×1已经年迈高龄,虽然有离休退伍优抚金,但存折在2013年12月石×2才退还,上边已经无分文。以前的所有收入都由石×2占有,现在没有存款生活不能自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石×2退还石×1从80岁到起诉日的退伍优抚金;2.判令石×2把石×1的报销药费存折返还;3.依法判令被告每人支付二原告从70岁至今每月生活费共300元,以后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共300元;4.依法判令日后原告二人生活不能自理去养老院费用儿女均摊;5.原告二人日后生病报销费用均摊;6.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被告石×3辩称,二原告从70岁到至今的赡养费我不同意,因为我不是北京人,现在在这边打工,我岁数也大了,体弱多病,父母偏心,连学都没让我上过,父母有病我虽然以前没出过太多钱,但是我都是陪床照顾,以后的赡养费我只能给二原告每月100元,去养老院的费用我拿不起,同意第五项请求分担报销后的医疗费。被告石×4辩称,二原告从70岁到至今的赡养费我拿不起,因为我岁数大了,我爱人有病,女儿上大学,所以经济困难,以后的赡养费我同意每月给二原告200元,去养老院的费用我拿不起,同意第五项请求分担报销后的医疗费。被告石×2辩称,今天到法庭我心情挺沉痛的,我拿着存折是因为当时家里有变故,具体哪年我父母把存折给我的我记不清了,就是我父亲摔腿那年。1995年春节我父亲和村里的张某发生矛盾,为此我花费五千多元。在老家时冬天用蜂窝煤取暖的煤钱和雇车往家拉的车钱都是我出的。每逢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都是我准备过节用品,包括米、面、油、菜、鞭炮等,有时因为农村不方便,我还要买成品、半成品。父母有病大多都是我接到怀柔治疗,早年没有大病医疗保险,去医院花多少就是多少。2001年我父亲把腿摔伤,看病、买营养品,将近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花了几千元,其中有一段时间在我二姐家住,我二姐确实给我分忧了,但是期间我经常往我二姐家送菜送肉。2002年我父亲做的白内障手术,两只眼分别先后做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手术费从开始到结束大概花费了一万元。2004年我母亲在第一医院住院,住院费及护工费都是我支付的,住院费记不清了,护工费支付了420元。2008年我父亲患脑梗死在第一医院住院,花费七千多元。2009-2010年我爱人打车带我父亲看病,诊断为腰椎病和前列腺,花费一千多元。2010年冬天,父母都感冒了,我将他们接到楼房,买的药,记不清花多少钱了,后又给送回的×村。2010年或2011年我母亲患心脏早搏和胆结石住院,花费四千多元。2012年冬天父亲去参加婚宴吃糖咳嗽了,是我将父亲接到我家养好后送回的×村,这次花钱不多。2012年底母亲犯心脏病花费医药费一千多元。2013年10月母亲看眼睛,诊断是眼底硬化,这个记不清花了多少元。父亲常年服用止疼片,这个在医院购买受限,我们都是从药店购买,无法报销。父母是2005年左右搬到×村的,每人有1.5万元的搬迁费,共3万元都用在盖房上了,盖房不止父母这3万,我出了15万元才把×村的房盖起来的。父母家里的一般电器都给配齐了,因为从过去的没有电器过度到配齐的电器有些不适应,电器的损坏率比较高,如电话电视被雷击坏了,淋浴喷头洗澡拽坏了等。2013年12月之前我几乎每星期都回去。我还给父亲买拐棍、助听器等。因为父亲有前列腺病,每年都要给父亲更换棉衣棉鞋,有线电视费我一直交到2013年12月底。因为父母两人生日比较近,每年都给父母一起办生日,收到的礼品礼金都是父母支配,今年我还带父亲去密云看父亲以前的老首长的墓,这都需要花钱,过节、随份子的人情费用也是我给出。2007年我带母亲回娘家去了两三天,住的别人家,吃住车都要花钱。近两年每到春节前我都带父母去昆仑沐歌洗澡,为了时间不会太紧张,还在那吃饭,而且还得我和我爱人都跟着去,这都要用钱。这些是我能记得的,总之,2013年12月之前我尽到了合理合法的赡养义务,请法庭考量。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没有道理,因为这么多年都是我细心照料,第二项请求也没有道理,因为药费报销折我这没有,第三项请求从70岁到至今的每月给二原告300元的赡养费我不同意,后半句以后的每月给二原告300元我没意见,同意二原告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请求。被告石×5辩称,二原告从70岁到至今的赡养费我不同意支付,因为以前我为父母的生活出了很多力,家里大小事我都照顾了,以后的赡养费我也不同意支付,因为以后二原告有自己的生活费,去养老院的费用我不同意,因为可以轮班,我该照顾照顾,不同意第五项请求分担报销后的医疗费。被告石×6辩称,二原告从70岁到至今的赡养费我不同意支付,以后的赡养费我也不同意支付,去养老院的费用我不同意,报销后的医疗费我也不同意支付,我可以照顾。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生有二子四女,长子石×7因生活不能自理居住在养老院。2013年12月,二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五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另查明,相关部门每月发给石×1军人转业费1600元,相关部门每月给付原告石×1、王×每人生活费31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石×2否认石×1报销药费存折在其手中,原告石×1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存折在石×2手中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于原告石×1、王×的赡养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人的负担能力予以酌定。原告石×1、王×医药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五被告各负担1/5。关于原告石×1要求石×2退还其从80岁到起诉日的退伍优抚金,本案不予处理。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70岁至起诉前的生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去养老院的费用,因现二原告尚未入住养老院,本案不予处理。现无证据证明石×1报销药费存折在石×2手中,石×1要求石×2返还药费存折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3、石×4、石×2、石×5、石×6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石×1、王×赡养费共一百元(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始执行,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七月预付,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石×1、王×医药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被告石×3、石×4、石×2、石×5、石×6各负担五分之一(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始执行,凭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单据每季度结算一次,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结算,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医疗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算)。三、驳回原告石×1、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石×3、石×4、石×2、石×5、石×6各负担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赫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