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边秀丽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秀丽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77号罪犯边秀丽,女,34岁(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边秀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对罪犯边秀丽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边秀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边秀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边秀丽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边秀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边秀丽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边秀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秀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