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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文平与谭新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平,谭新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赵文平。被告谭新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平与被告谭新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均由原告赵文平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