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彩旺线带厂、王小芬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彩旺线带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催字第25号申请人:杭州彩旺线带厂。负责人王小芬。委托代理人钱志渺。申请人杭州彩旺线带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302000532246281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肆月贰拾肆日,到期日期为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贰拾肆日,出票人为杭州赛可绣品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彩旺线带厂)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彩旺线带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