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初中,(均自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居住的番禺区沙头街联邦工业城海鸥卫浴员工宿舍F栋301房内,趁同宿舍工友上班之机,盗去被害人张某放置于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27.30元)。破案后,缴获被盗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报案陈述,证人谢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穗番价鉴(赃)(2013)132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被盗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该项判决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