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平云与宋红卫、苏良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云,宋红卫,苏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马平云,女,1960年1月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宋红卫,男,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苏良田,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平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红卫、苏良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红卫、苏良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红卫、苏良田于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月1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宋红卫、苏良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红卫、苏良田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