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与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亚威金港商务大厦1322号。负责人:田杰,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付伟利,该事务所职工。被告: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8元,由原告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四年一��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