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梓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泽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尔平,该联社员工。被告刘玲,女,生于1975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玲负担。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