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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中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向学仁诉南华县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楚中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向学仁,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南华县。上诉人向学仁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向学仁起诉南��县林业局要求赔偿因违反造林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向学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向学仁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南华县林业局因违反造林合同不合理(只栽树不允许砍树),应赔偿造成我经济损失169219.00元。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于1988年响应政府号召在小组荒山上植树造林,栽种黑荆树,承包面积14.9亩,黑荆树长成材后申请砍伐,但至今未获批准,时逢国家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停止批办伐木。此后几年,我种植的林地先后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树木枯死,使我遭受巨大损失,请求政府给予解决林业损失合情合理。2011年7月8日,在南华县县长接待日向县政府反映情况,后转交南华���林业局办理,答复是我的承包合同已过期,要求我在林地承包合同顺延的前提下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补办林权证,至今未发林权证。2012年8月16日,我上访到州信访局,按州长的答复应该补偿我经济损失169219.00元,我栽种26年国家只给我12098.20元,而顺延10年要39000.00元承包费我要倒贴26901.30元,故我拒绝了顺延合同。综上,州长答复补偿的三种费用都是20年,县上只同意补偿我的三种费用共计8269.5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向学仁起诉要求南华林业局因违反规定造林合同不合理赔偿其经济损失169219元,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全,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陈翠连审判员 魏跃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