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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苏孝如诉攸县文普玄武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孝如,攸县文普玄武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苏孝如,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公司职员。被告攸县文普玄武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孝如诉被告攸县文普玄武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孝如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攸县文普玄武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孝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孝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苏孝如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