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阮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阮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通过电话与购毒人员陈某某约定交易的数量、地点及时间后,窜至从化市街口街青云里三巷牌坊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场缴获毒资5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及毒品一包(经鉴定净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阮某位于从化市街口街青云里三巷12号201房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该房内查获毒品3包(经鉴定净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购毒人员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毒品交接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化验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指认毒资、毒品、作案现场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缴获赃物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阮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2.2克,予以没收销毁,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收缴毒资500元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培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