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总经理。被告许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佳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