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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家庭共同财产三间瓦房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共同外债欠吴凤杰17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三、婚生子女王新梅与被告一居生活,原告给付女儿王新梅教育费200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四、原告的个人承包地由原告经营管理,现暂由被告经营管理,待原被告女儿王新梅结婚后,由原告自己经营管理;其他承包地由被告经营管理。五、个人衣物归个人。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