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汉涛与郭存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涛,郭存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李汉涛,男,汉族。被告:郭存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涛诉被告郭存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汉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