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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汉涛与郭存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涛,郭存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李汉涛,男,汉族。被告:郭存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涛诉被告郭存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汉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