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亭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桂松与王国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松,王国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陈桂松,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国瑾,男,1987年2月10生,汉族,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松与被告王国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桂松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松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桂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