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柴凌华与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凌华,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柴凌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炜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19号内第2幢。组织机构:59852208-0。法定代表人:徐小波,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天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柴凌华与被告永康市光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凌华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柴凌华负担。审判员 夏士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