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胡永旭与陈建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