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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田璟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211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257305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16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格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保税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