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沈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645号原告罗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锯山垭街91号,身份证号512930197103261539。被告沈某某,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广汉市顺德小区24幢1单元8-1号,身份证号33042519560428361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