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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霍振喜抢劫罪,霍振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5号罪犯霍振喜,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台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振喜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04年11月4日至2018年11年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5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霍振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霍振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霍振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霍振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振喜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衣媛媛审判员  纪金洁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