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兴安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兴安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兴安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严美兰,经理。被执行人:杨敏,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兴安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485.5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敏在本市无房屋产权和车辆车籍登记记录,无存款记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忠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