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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单某某诉张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单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赵某某,女,住沈丘县,系被告张某某母亲。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非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