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邱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徐天梅与邱爱福、褚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邱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徐天梅。被告:邱爱福。被告:褚孟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梅与被告邱爱福、褚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梅撤回对被告邱爱福、褚孟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本案诉讼费1270元,由原告徐天梅负担。审 判 员 戴宏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