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虞行初字第8号原告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苏效越,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房屋座落于商丘市红旗路东段梁园区中医院,属于梁园区行政范围,应由梁园区法院管辖。故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商丘市红旗路东段梁园区中医院,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苏永昌审判员 蔡明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