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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梁燕枝与胡志金、胡汉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枝,胡志金,胡汉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3号原告梁燕枝,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贵华,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母中权,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志金,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胡汉文,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黄少江,系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汉文、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胡志金赔偿原告112335.43元(详见附表);2、被告胡汉文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一、粤YD45**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对原告的部分诉求有异议(详见附表)。三、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志金的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住院费用都是我垫付的,总计24985.18元都是我个人支付的,我没有垫付门诊费用。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胡志金驾驶粤YD45**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原告梁燕枝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志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4日出院,住院天数37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勿进行剧烈活动,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1个半月。原告此次住院医疗费合共24985.18元,该款全部由被告胡志金支付。出院后,原告遵医嘱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并为此支付门诊医疗费2392.3元。2013年10月23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燕枝右踝部挫裂伤并前踝骨折致右下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用建议不低于8000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200元。原告梁燕枝为佛山市南海区人,城镇居民,事故发生前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炜柏电子厂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琼毅模具店工作,月总收入3500元。其有被扶养人2人,即父亲梁宏开、母亲黎棣女,至原告定残之年各人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梁宏开5年、黎棣女8年,两人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5个子女。被告胡志金驾驶的粤YD45**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胡汉文,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05385.43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对原告梁燕枝的损失105385.43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3143.13元,合共103143.13元(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超出部分2242.3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胡志金垫付的费用,由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胡汉文、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5385.43元予原告梁燕枝。二、驳回原告梁燕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3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梁燕枝负担69.5元;由被告胡志金负担1203.85元,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亚婷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2392.3元505.3元我司不赔偿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项目。以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准计算。二后续医疗费8000元8000元明显过高,且未实际发生,应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原告举证的鉴定意见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1850元应计算35天。依原告主张。四营养费0元450元原告未能提供医嘱予以佐证,故不应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医嘱佐证,故不予支持。五交通费500元1000元主张过高,无票据支持故不予认可。酌定。六护理费1850元1850元应计算35天。依原告主张。七残疾赔偿金66276.4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823.05元)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应计算至月,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主张该项金额66276.47元,计算方法正确,计算金额无误,故本院予以支持。八误工费18316.66元18316.66元原告没有提供事故前三个月工资证明,收入3500元未提供纳税证明,建议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天数应按照医生休假证明计算。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其工资收入,且其计算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天有理,故其请求误工费18316.66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九鉴定费2200元2200元该费用不是直接损失,其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的支出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10000元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酌定。考虑到被告积极垫付原告医疗费用,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05385.43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