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魏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文民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某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某在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帐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515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景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