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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峻楠与北京双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峻楠,北京双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峻楠,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守来(张峻楠之父),1965年4月25日出生,北京双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碧荷,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双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生,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乐,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张峻楠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峻楠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峻楠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峻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建勇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