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蔺金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金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298号罪犯蔺金元,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金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赔五万四千四百八十四点三零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18号刑事裁决,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止);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蔺金元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监区级、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蔺金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间,先后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监区级、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蔺金元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蔺金元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金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兆江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