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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绰号“老三”,男,1965年5月1日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3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来到本市洪城大市场C区附近从被害人王某的女儿衣服口袋内盗得亮剑T818手机一部;同日13时许,万某从被害人罗晶某口袋内盗得华为C8812E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万某因形迹可疑,总是尾随年轻女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镊子、刀片等。经鉴定,所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王某、罗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作案工具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西价鉴字(2013)25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直属机动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万某照片、常住人口信息;(2006)西刑初简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价值人民币共计130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过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佳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