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书权与被执行人任考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书权,任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金书权。被执行人任考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书权与被执行人任考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庆西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金书权的医疗费53646.1元、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870元、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145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9801元、停车费1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89542.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12000元,被告任考利赔偿77542.1元(已付12000元);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任考利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主动赔付1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任考利在履行2000元之后由于肇事致肢体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书权亦在肇事后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力,家庭生活困难。故本院先后三次对其司法救助共计350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金书权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对司法救助的款项,待被执行人任考利有履行能力时,本院继续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庆西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