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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信龙与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龙,蔡军,周亚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邱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信龙。委托代理人:翁胜国。被告:蔡军。第三人:周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龙与被告蔡军、第三人周亚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信龙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戴宏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