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莫元山与湛明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元山,湛明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72号原告:莫元山,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互助县丹麻镇西丹麻村119号,粮农。委托代理人:藏文兰,系互助县丹麻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湛明奎,男,土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互助县丹麻镇汪家村160号,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元山与被告湛明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元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元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元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