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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应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虎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