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应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虎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