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远航和蔡剑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航,蔡剑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航,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剑强,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张远航不服福建省晋江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8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远航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张远航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有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予以证实。上诉人张远航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远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