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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5

案件名称

孟繁亮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繁亮。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派出所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富湾酒店抓获,2013年5月12日被押解回齐齐哈尔市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繁亮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繁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9日,被害人刘××(女,50岁)为其子女即被保险人于×甲、于×乙与被告人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孟繁亮签订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合同各一份,每年交保险金合计人民币26300元,共计应交费10年。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孟繁亮代为收取保险费并上交保险公司。2004年至2010年期间,孟繁亮收取保户刘××保险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制作虚假收款收据给被害人刘××,骗取刘××保费184100元。期间于2005年1月14日以刘××委托的名义冒领保险生存金1000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1941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孟繁亮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被害人财物两起,合计数额为人民币194100元。经侦查,被告人孟繁亮于2013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抓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1.书证被告人孟繁亮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三份、刘××提供的收款收据十二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二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举报材料等;2.证人任××、李××、刘××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繁亮的供述;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文件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关于刘××与孟繁亮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繁亮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孟繁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孟繁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9日,被害人刘××为其子女即被保险人于×甲、于×乙与被告人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孟繁亮签订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合同各一份,每年交纳保险金合计人民币26300元,共计应交保险费10年。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孟繁亮代为收取保险费并上交保险公司。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孟繁亮收取保户刘××保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制作假的收款收据,利用虚假收款收据骗取刘××保费人民币184100元,期间被告人孟繁亮于2005年1月14日以刘××委托的名义冒领保险生存金10000元,合计诈骗1941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孟繁亮于2013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珠海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繁亮的自然身份;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9日17时,龙华路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富湾酒店二楼将孟繁亮抓获。孟繁亮被抓获后,对自己利用虚假收据诈骗刘××保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5月12日,孟繁亮被押解回齐齐哈尔市;3.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三份证实,2001年至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到刘××的保险费人民币13100元的事实;4.书证证人刘××提供的收款收据12份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孟繁亮给证人刘××提供的虚假收据;5.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二份证实,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6.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1月12日9时,李××(齐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员工)受公司总经理狄××委托到龙华路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原业务员孟繁亮(男,身份证号码:××,齐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在2004年至2010年之间利用假冒的收费凭证骗取客户刘××的保费人民币184100元,以刘××委托名义冒领保险生存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94100元;7.举报材料证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证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2013年1月7日接受刘××办理退保业务时,发现该客户拖欠保费人民币184100元,但客户刘××声称每年通过营销员孟繁亮已交纳保费,并提供孟繁亮为其开具的收款每年收据,经核实收据均系孟繁亮伪造,孟繁亮已非法占有刘××的保费人民币184000元、生存金人民币10000元。该公司经过调查后,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龙华路派出所报案的事实;8.书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9.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孟繁亮保险营销员解约清单证实,孟繁亮于2012年5月15日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解约;10.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证人刘××的谈话记录证实,刘××在孟繁亮的介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书证现金收讫印章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现金收讫印模防伪号为××,而客户手中收据里加盖的印章防伪号为××,客户收据上的印章与公司预留印鉴不符(详见印模影印件)。12.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孟繁亮涉案收款收据上打印的收款日期期间)期间使用的现金收讫章印模复印件5个;1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3]7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12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提供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收款收据》上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柜面收费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柜面收费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14.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关于客户刘××保单交费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交纳保费的具体情况;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流水记录8份证实,2001年、2002、2003年刘××交纳保费情况;16.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存保险金红利领取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孟繁亮以刘××名义自己为授权全权委托人,领取刘××二份生存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17.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存金领取情况说明证实,此业务均由业务员孟繁亮办理,领取生存金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18.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照片(投保人刘××2001年至2003年收款收据共六张证实,被告人孟繁亮为刘××开具的保费收据;19.证人任××的证言证实,“在我经营的石牌打字复印部,几年前,我给一个男的,高个,挺瘦的打印假收据了那个男的,第一次大约是2008年来我的打字复印部的,他拿着一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收据上面有字,是真的)问我能不能打出来,还说他把兜子丢了,收据也丢了需要报账,让我给打,我说我没有收据打不出来,过了几天,他又来了,还拿了一些空白的收据给我,我跟他说不太好打,让他看着我打,我打的时候打废了几张,我给他打出好的以后,跟他说一般打印票据是四、五块钱,你这个怎么也得给二十、三十的,他就按三十块钱一张给的我钱,第一次两张。后来隔年,他又来了要打收据,我就问他为什么还打,他说因为他没给媳妇买保险,让我打收据是为了骗媳妇用的,后来我就又给他打了,连续打了有三、四年左右,具体数记不清了,后来每次都是按二十块钱一张给的钱”;20.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7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们公司的一个客户刘××来我们公司退保,她在柜面退保的时候,柜员发现她的保费在系统内显示只交到2003年,而客户刘××提供的收据(共18张)是交到了2010年,然后柜员就把刘××领到我这里,我把刘××领到客户投诉处理岗接待,当时刘××在投诉处理岗跟孟繁亮通了电话(刘××提供号码为××,电话内容有录音)孟繁亮在电话里面承认收了刘××的保费没交到公司,还说现在没能力还钱。我跟公司监察部销售督察岗刘××说了情况,刘××和监察部的解×跟刘××进行了谈话(有公司谈话记录证实),刘××反映:她在2001年通过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孟繁亮办理了两份保险,以后每年把保费都交给孟繁亮,然后孟繁亮都给她开具了我们公司的收据,现在要退保。然后,刘××、解×把刘××提供的收据进行了复印,然后经过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收据进行初步鉴定,认定收据是真的,但是收据上加盖的公司现金收讫章是假的。我们公司狄××总经理让我代表他来派出所报案了”;2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7日,我到保险公司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柜员告诉我,说我的保费只交到2003年的,后期没有交保费,还说我的两份保险合同处于永久失效状态。我拿出我的交费收据,他们就找了几个部门的人跟我了解情况,期间我跟孟繁亮通了电话(电话号码1383629****,电话内容有录音),孟繁亮承认他收了我的保费没交给保险公司,还说现在没有能力还我。后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把我的收据进行了复印,说要查一查。问我有什么要求,我说没有要求,就是正常退保,要我的保费”;22.被告人孟繁亮的供述供认,“2001年我在齐市人寿保险公司当业务员做业务的时候,认识了建北市场业户刘××,她通过我在保险公司给她儿子于×甲、女儿于×乙投了千禧理财险种,保期是十年,然后按年她把保费交给我,我在交到保险公司。当时前两、三年的保费我交到保险公司了,后来的保费我自己留下没上交,然后给刘××开的假收据。我一共截留了大约20万块钱左右”;23.视听资料关于刘××与孟繁亮的电话录音,证实刘××与孟繁亮通电话内容。2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孟繁亮视听光碟一张证实,被告人孟繁亮供认侵占刘××保费的事实;25.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国寿人险黑发[2005]179号关于《客户服务中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七项规章制度的通知》证实,该公司的工作制度。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繁亮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繁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决定予以确认。被告人孟繁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孟繁亮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决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繁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一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际宏审 判 员  侯宇光人民陪审员  刘晓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