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曾寒汀、杜薇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寒汀,杜薇,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寒汀,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薇,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曾寒汀、杜薇因与被上诉人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寒汀、杜薇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庆金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遥本案适用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