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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武风平、刘彦香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武风平,刘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涉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米顺,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武风平,农民。被申请人刘彦香,农民。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武风平、刘彦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1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1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