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冬梅、张恒毅、苏涛、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冬梅,张恒毅,苏涛,刘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商初字第692号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肥城市。委托代理人亓本叶,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冬梅,女,住肥城市。被告张恒毅,男,住址同上,系被告栾冬梅之夫。被告苏涛,男,住肥城市。被告刘涛,男,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栾冬梅、张恒毅、苏涛、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栾冬梅、张恒毅、苏涛、刘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栾冬梅、张恒毅、苏涛、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恒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