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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林映霞与魏旭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映霞,魏旭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渔民初字第3号原告:林映霞,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委托代理人:吴越文,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旭东,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映霞与被告魏旭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暂不考虑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