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又名邢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任县,捕前住原籍。因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男,河北晓阳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任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抗诉、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邢刑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任县人民法院(2013)任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院接此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波、路立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和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和被告人已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7日早上,邢某某借了其岳父家的拖拉机收自家的玉米,后刘某某告诉邢某某等其用完后,也想借用该拖拉机,邢某某答应自己用完后让刘某某借用。下午,邢某某用完该拖拉机后告诉了刘某某,并让其过来开,后刘某某一直未来开拖拉机,邢某某认为刘某某不用了,就将该拖拉机还给了其岳父。下午五点钟左右,刘某某二姐刘某来到邢某某家门口,以邢某某不让刘某某借用拖拉机为由与邢某某家人发生争吵,后被拉开。晚上七点多钟,刘某某因此事来到邢某某家,并与邢某某发生撕扯,被拉开后刘某某离开。后邢某某感觉心中不忿,就去找刘某某,在刘某某家院子里双方家人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邢某某用一把铁锹打在刘某某头部。2012年10月3日经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范畴。2013年4月9日经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受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与左某某是夫妻,左某某是某某村左某某的女儿,原告人刘某某的二姐刘某是左某某的儿媳,左某某与刘某某系姑嫂关系。并且被告人邢某某的二姐夫张某某系刘某某母亲的外甥,被告人邢某某家与原告人刘某某家是前某某,邢某某家在刘某某家南面。2012年收秋时节,9月27日早上,邢某某借其岳父左某某家的拖拉机收自家的玉米,借来后,刘某某告诉邢某某他也想借用该拖拉机,邢某某答应自己用完后让刘某某借用。下午两点多,邢某某用完该拖拉机,把拖拉机停在自家门口,告诉了刘某某,并让其过来开,下午三点多时,刘某某大姐和他姐夫从邢某某家门口经过,被告人妻子又对刘某某姐姐说,自己用完了,你家用的话,就过来开,他姐姐应了一声走了。后刘某某一直未来开拖拉机,邢某某到刘某某家看是否用拖拉机,刘某某家没人,邢某某认为刘某某不用了,就将该拖拉机还给了其岳父。下午五点钟左右,刘某某二姐刘某某来到邢某某家门口,以邢某某不让刘某某用拖拉机为由与邢某某家人发生争吵,后被邢某某家人拉开。晚上七点多钟,刘某某因此事来到邢某某家,并与邢某某发生撕扯,被被告及其家人拉开后刘某某离开。后邢某某感觉心中不忿,就去找刘某某,在刘某某家院子里双方家人发生殴打,在打架过程中,邢某某用一把铁锹打在刘某某头部。2012年10月3日经任县公安局刑事法医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范畴。2013年4月9日经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人方积极找人进行调解,案件发回后,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邢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证明,他又名邢某某。他家和刘某某家既是邻居又某某亲戚,他的妻子左某某是刘某某二姐刘某的小姑子。2012年9月27日,他从他岳父家借来拖拉机收玉米,刘某说用用拖拉机,他说等他家用完后让刘某某过来开。下午两点的时候,他家收完玉米将拖拉机停在了他家门口,后大姐和大姐夫从他家门口经过,左某某就说用完拖拉机了,刘某某要用就过来开,大姐应了一声说行,过了一会儿,刘某某也没有来开拖拉机,他去刘某某家看了看,家里没有人,他感觉刘某某可能不用拖拉机了,后来他将拖拉机送回他岳父家。下午五点左右的时候,他正在自家房顶上干活,刘某某的二姐刘某某来到他家门口,问为什么不让刘某某用拖拉机,当时左某某在家门口,就对刘某某解释,后刘某某和左某某吵了起来,还互相骂了几句,刘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向左某某投过去,没有投到左某某身上,左某某也捡砖头要投刘某某时被他母亲和两个姐姐拦住。后刘某某过来抓挠左某某,他看到后从房上下来,上前推了刘某一下,把刘某推倒了,这时刘某某的大姐也过来了,某某和刘某某的母亲也跟着过来了,两家人相互骂吵了几句,就各自回家了。大概到晚上七点左右,刘某某和其盟兄弟刘某某来到他家,他在北屋门口站着,刘某某一边上门台一边问下午的事是怎么回事,他还没开口,刘某某一拳打在他左眼部,他就动手和刘某某打了起来,当时他和刘某某手里都没有拿东西,用拳头巴掌打的,后被刘某某和他的父亲、二姐夫张某某拉开,张某某和刘某某将刘某某拉走了。他很生气,想去刘某某家打刘某某,他从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锹往外走,在家门口被左某某和邢某某拦住,并将他手里的铁锹夺了,将他拉回屋里,他还是生气,打算去找刘某某说道,他步行来到刘某某家,他将门拧开进去,刚到刘某某家过道口,刘某某和其家里人有好几个人向他走来,上来开始对他拳打脚踢,他还手打在一起,接着左某某、他的父母和他大姐邢某某也来到刘某某家,两家人拉扯在一起,有拉架的有打的,后刘某某的小舅子踹了他一脚,把他踹到了南墙根的地上,他顺手抓起了在地上的一把铁锹,用铁锹头拍在了刘某某的头部,他也没看刘某某怎么样了,他听到有人喊刘某某晕倒了,他看到刘倒在地上,脸上有血,接着他和家里人回去了,到刘某某家门口把铁锹扔了。他没有过多留意拿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铁锹,不能辨认事发当天用来打刘某某的铁锹。他对刘某某的重伤鉴定和损伤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刘某某、刘某某的姐姐。2012年9月27日下午一点多,她和她丈夫王某某去刘某某家帮忙收玉米,下午两点左右,刘某某对邢某某说借拖拉机用,邢某某答应了。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她和王某某从邢某某家门口过,左某某说拖拉机不用了,用的时候过来开,这时拖拉机在邢某某家门口停着,她应了一声,后她对刘某某说了这件事,他们一家人在地里干活。大概四点来钟,他们看到邢某某开着拖拉机往村走,知道邢某某把拖拉机送回去了,他们用其姑父耿某某的拖拉机将玉米拉回了家。后刘某某来到了刘某某家,说要去邢某某家问问为什么不让用拖拉机,不大一会儿,她听见刘某某和别人争吵了起来,后在邢某某家门口看到左某某拿着砖头想打刘某某,被邢某某的大姐拦住并把砖头夺了下来,接着左某某拿玉米棒往刘某某身上投了几下,她上前去拉刘某某,邢某某从家里出来,用脚将刘某某踹倒在地上,刘某某和邢某某、左某某相互抓扯了几下,她将刘某某拉开,后她的母亲刘某某和王某某也过来了,双方吵骂了几句,他们就回家了。后刘某某和董某某去看刘某某,大概快七点的时候回来了,刘某某说去邢某某家说道说道,刘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去了邢某某家,没多大一会儿回来了,刘某某右脸肿了起来,刘某某嘴上也有血,他们家里人在院子说话,邢某某的大姐、大姐夫、二姐夫来到了刘某某家,和她家里人解释这件事,没有说几句话,邢某某、邢某某、左某某、董某某来到了刘某某家,当时邢某某手里拿着铁锹,邢某某手里拿着砖头,她上去拦邢某某没有拦住,这时候双方就开始相互抓扯起来,邢某某拿着砖头投在了刘某某的胸口,邢某某用铁锹拍在了刘某某的头上,刘某某倒在了地上,刘某某的嘴里和鼻子里都出了血,眼睛似睁非睁。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刘某某的姐夫。2012年9月27日下午七点半左右,他和妻子刘某某在刘某某家干完活准备吃饭,他在刘某某家屋子里,刘某某和刘某某在院子里说话,突然听到外边街门咣当一声,他们赶紧往院子里走,看到刘某某、刘某某正在过道里和邢某某、邢某某相互拉扯打架,他们上前劝阻拉架,当时邢某某手中拿着一把铁锹,别人手中都没有拿东西,他们过去以后就打乱了,相互拉扯推搡,他就拉架,邢某某不知从哪里弄来了一块砖头,朝刘某某砸去,砸没砸着没看清,接着邢某某用铁锹往刘某某的身上拍了一下,刘某某直接倒在了地上,面朝上,鼻子和嘴里边都出了血,这时候邢某某的家人已经走了。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刘某某的母亲。2012年9月27日她家收玉米,说好用其二女儿婆家的拖拉机往回拉玉米,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用其他人的拖拉机将玉米拉回了家。下午,她的二女儿知道没用她婆家的拖拉机拉玉米后,就到邢某某家问为什么没让用拖拉机,之后发生了争执,她二女儿被邢某某打伤,她将二女儿拉回家,后回其婆家了。她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去她二女儿家看一下,刘某某回来后要去邢某某家问为什么打其二姐,她一直不让去,后来她没注意,刘某某去了邢某某家,回来后说在邢某某家又与邢某某家里人发生了打斗。她站在院里吵骂她儿子时,邢某某手拿铁锹和其家人冲进刘某某家,她拉了一下没拉住,她就往外走拉住邢某某的母亲说别再打了,邢某某的母亲抓住她的头发,后邢某某弯腰从刘某某家门道里拿了一块砖砸了出去,砸到什么人身上她没见,接着有人说刘某某被打倒了,她看见刘某某倒在地上,嘴里往外流血。她想是邢某某用铁锹拍的刘某某,因为当时她听到有人喊把刘某某拍倒了。她对刘某某的重伤鉴定和三级伤残鉴定没有异议,不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刘某某的妻子。2012年9月27日早上八点左右,她、刘某某和孩子去了她娘家,吃完中午饭刘某某回家收玉米,下午四点左右,刘某某又回到她娘家,大概六点左右,她婆婆刘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刘某某的二姐小某让邢某某家人打了,让她和刘某某彬去看看小某,到了小某家以后知道是因为借拖拉机发生的矛盾,她和刘某某回到了家,到家以后,刘某某的盟兄弟刘某某、大姐刘某某、大姐夫王某某、母亲和她弟弟董某某都在家中,待了一会儿,她发现刘某某和刘某某不知去哪里了,过了几分钟,刘某某和刘某某回来了,刘某某说去邢某某家里了,问为什么打其二姐。接着听见有踹门声,她家里人往门口走,她当时抱着孩子站在院子里,看见邢某某拿着一把铁锹进来,后边跟着左某某、邢某某、邢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就迎了上去,也没有说话,邢某某和邢某某就开始打刘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也都上去了,有拉的,有打的,刘某某和左某某、邢某某的母亲就抓把到一起了,邢某某出去了一下,从外边拿了一块砖头投到刘某某的胸口处,然后邢某某抡起铁锹往刘某某的头上拍了一下,刘某某就倒在了地上,刘某某喊别打了刘某某被打晕了,然后邢某某和其家人都走了,她看到刘某某躺在地上,嘴里和鼻子里都出了血,后来刘某某打电话叫了一个车把刘某某拉走了。6、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是他姐夫。2012年9月27日晚上七点左右,他来到他姐姐董某某家,刘某某、王某某都在他姐姐家,后她姐姐董某某和姐夫刘某某也回到了家,过了没多大一会儿,邢某某和其父亲、妻子还有几个人来到刘某某家,当时邢某某的手里就拿着一把铁锹,邢某某的父亲手里拿着一块砖,没有见别人手里拿东西,一进来就骂骂咧咧的和刘某某的家人争吵,然后他们双方相互拉扯,有拉架的,有动手打的。后他看见邢某某父亲用砖投向刘某某,砸到刘某某的前胸,紧接着邢某某用手中的铁锹朝刘某某头上拍了一下,刘某某直接就倒在地上。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和刘某某是结拜兄弟,和邢某某家是乡亲。2012年9月27日,刘某某没有在家,他给刘某某家帮忙收玉米,刘某某家打算用他二姐夫左某某家的拖拉机拉玉米,邢某某家也用左某某家的拖拉机拉玉米,本来刘某某家和邢某某家说好了都用左某某家的拖拉机拉玉米,但是邢某某家用完拖拉机后就直接把拖拉机还给了左某某家。刘某某的二姐刘某某知道后就去邢某某家问为什么用完后没有让她们用,刘某某去了邢某某家没多大会儿,他就听见刘某某静和别人吵吵,他和刘志彬的家人出去,看见刘和邢某某及其妻子在邢某某家门口吵吵,他们将刘某某拉回了家,后来听刘某某说邢某某动手打她了。下午六点左右,刘某某回来了,要去邢某某家,他怕刘某某去了打架,和刘一起去了邢某某家,到了邢某某的院子里刘某某和邢某某吵了起来,后来刘某某向邢某某面部打了一拳,邢某某还手和刘某某打在一起,邢某某的父亲刑某某也上来打刘某某,三人拳打脚踢打在一起,后来他和邢某某的二姐夫将刘某某拉出了邢某某家,刘某某回家了。后来他和邢某某的二姐夫一起去了刘某某家,打算看看刘某某有没有事,刚走到刘某某家的门台上,邢某某和他的家人都来到了刘某某家的院子里,后刘某某和邢某某、邢某某打了起来,邢某某手里拿着一块砖投向刘某某砸在了刘某某的胸前,邢某某拿着一把铁锹往刘某某的头上拍了一下,当时刘某某被拍倒了,后来邢某某家的人都走了,他看见刘某某在地上躺着嘴里一直吐血,鼻子也流血。他没有注意邢某某手中的铁锹和邢某某手中的砖是从什么地方拿的。8、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他是邢某某的父亲。2012年9月27日18点30分左右,他回到家,妻子对他说后邻居某某和两个女儿来到他家,和他儿媳妇左某某因使用拖拉机的事发生了争吵,还动了几下手,他劝家人不要再追究此事了。大约19点左右的时候,他在屋里听到院里打吵起来了,出来看到某某的儿子刘某某和邢某某打在一起,和刘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孩,他和二女婿张某某上来将他们拉开,刘某某和一起来的人就走了。刘某某走后,邢某某气不过就去找刘某某了,他的妻子随后也跟了过去,后他也来到刘某某家,在刘某某家门前有一伙人正在和邢某某打,他就上去和刘某某打,他还没打到刘某某,被刘某某一拳打在鼻子上,当时流血了,他看到刘某某家门道有一块半截砖,他拿起后向刘某某投了过去,投没投中不知道,这时一伙人将他一拥,他就跑出来了,在旁边蹲了一会儿就回去了。他和邢某某去刘某某家时,手中没有拿东西。9、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她是邢某某的母亲。2012年9月27日,她家和刘某某家因为用拖拉机产生误会,刘某某的二姐先到她家来吵闹,双方发生争执,后来被人拉开。后刘某某又来找邢某某理论,双方又发生争执打斗,邢某某眼部被刘某某打伤,后来又被大家拉开,刘某某回家了。邢某某被刘某某打伤后很生气,要找刘某某再去打,她和儿媳妇没拉住邢某某,邢某某跑到刘某某家,她儿媳妇、两个女儿就过去拉,她随后赶到刘某某家看到一大伙人正在打架,她刚一进门就看到刘某某母亲迎上来,其儿媳妇、女儿也上来开始打她,她抓住刘某某母亲的头发,打到一起,后来不知道为什么不打了,她就回来了。10、证人左某某证言证明,她是邢某某的妻子。2012年9月27日下午,她和邢某某在家收拾玉米,邢某某的两个姐姐、母亲帮忙收拾,这时她嫂子刘某某因为她兄弟没能用上拖拉机和她发生争执,刘某某从她家门口外边的墙头拿起一块整砖向她砸了一下,砸在她的脚跟前,她拾起砖向刘某某砸,被她的家人拦住,刘某某跑到她跟前和她拉扯、推搡,邢某某上前将刘某某推了一下,刘某某的娘家人过来后,冲着她和邢某某喊骂了一会儿,被村里的人劝住了,双方就都回家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刘某某的弟弟刘某某和一个年轻人来到她家,刘某某用拳头往邢某某脸上打了一拳,邢某某和刘某某发生打斗,后被她的家人还有和刘某某一块来的年轻人拉开,那个年轻人把刘某某拉了回去,她和邢某某、邢某某的姐姐去刘某某家解释此事,刚走到刘某某家门口时,她丈夫被刘某某、刘某某的朋友打,她在拉架,被刘某某的姐姐打,后来她就报警了。11、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她是邢某某的姐姐。2012年9月27日她们家掰玉米,借了左某某娘家的拖拉机,刘某某对左某某说等她们家用完用用拖拉机,她们当时答应了。下午两点多,邢某某家拉完玉米后把拖拉机停放在自家门口,邢某某和左某某在家门口碰见刘某某的姐姐刘某某和姐夫,当时邢某某还问用不用拖拉机,用的话就开走,当时刘某某的姐姐和姐夫没有说什么。后邢某某还专门跑到刘某某家看用不用拖拉机,但刘某某家没有人,因为左某某娘家也要掰玉米,就把拖拉机送了回去。后他们在家晒玉米,大约下午17点左右,刘某某从刘某某家过来问邢某某为什么把拖拉机送回去,左某某和刘某某争吵起来,刘某某从墙头那里捡了一块砖头向左某某扔过去,但没有扔到,后两人相互撕扯,她母亲、姐姐邢某某过去劝说,但刘某某继续和左某某厮打,并且刘某某的母亲、姐姐刘某某也过来一起厮打左某某,邢某某看到后过去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刘某某起来后,两家继续撕扯,后双方被劝开后都各自回家了。大约19点左右,刘某某和其盟兄弟到她家说打架的事,她兄弟给刘某某解释,刘某某将邢某某的眼部打伤,后刘某某被其盟兄弟和她丈夫张某某拉走。刘某某走后,邢某某很生气,就跑去刘某某家准备找刘某某算账,她们家人没有拉住,然后邢某某的父亲、母亲和姐姐都过去了,后她在家门口看到他们一群人在殴打邢某某自己,具体的事情就不清楚了。12、证人邢某某证言证明,她是邢某某的姐姐。2012年9月27日下午,她到她父亲家收玉米,因为拖拉机不够用,就从她兄弟媳妇左某某家借了一辆拖拉机收玉米,当天下午刘某某家也要用左某某娘家的拖拉机,他们收完玉米后,将拖拉机还回了左某某娘家,还拖拉机之前她兄弟到刘某某家去过,看还用不用拖拉机,但刘某某家没人,他们将拖拉机还给了左某某娘家。下午6点多钟,刘某某来到邢某某家门口就喊喊为什么把拖拉机还回去,并和左某某争吵起来,刘某某拿起一块砖头砸左某某,但没砸着,左某某和刘某某抓打在一起,她和她母亲上去拉架,这时刘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芬和姐姐刘某某也过来了,要打左某某,被她们拦住了,后来喊骂了几句就都回家了。一个小时后,她妹夫张某某来接她妹,他们正在对张某某说刘某某和左某某打架的事,刘某某和一个20多岁的男孩子来到邢某某家,刘某某和邢某某抓打在一起,左某某上前去拉,刘某某还打了左某某一巴掌,随后被她父亲和同刘某某一起来的人拉开,刘某某走了,她兄弟要去追刘某某被和刘某某同来的人拦住了,之后她妹夫张某某去了刘某某家,这次邢某某左眼被刘某某用拳头打伤。邢某某被打后气不过,就跑去找刘某某,她随后就追,直接追到刘某某家,当时刘某某家院里有一群人正围着邢某某拳打脚踢,她和家人上去拉架,刘某某这时动手打她父亲,后她听到一声闷响,看到刘某某直直的躺在了地上。邢某某去刘某某家时,手中没有拿东西。1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是邢某某姐夫、刘某某姨的儿子。2012年9月27日下午6点左右,他妻子刑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和他姨家发生纠纷了,让他过去,等他到他丈人家后,听说是因为拖拉机两家下午厮打了一回,没多久,刘某某和其一个盟兄弟来到他丈人家,和邢某某动手打起来了,是刘某某先动手打的邢某某。后他把刘某某拉了出来,拉回自己家中,刚到家里,邢某某也过来了,和刘某某打了起来,接着邢某某的父亲、母亲、姐姐也都过来了,两家人打到了一起,场面很混乱。两家人从家里一直厮打到外面,他一直在旁边劝架,等他再回过头时,发现刘某某躺在自家街门道里,没有意识呈现昏迷状态,他喊让别打了,赶紧找救护车,两家开始陆陆续续停止打架。邢某某去找刘某某时,他没有见邢某某手中是否拿东西。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27日晚上,他吃完晚饭后,正在家中歇着,突然听见一名妇女喊了一声打架呢,他就出来看看怎么回事,看见西邻居刘某某家门口有一伙人,就过去看看,走到半路时,听见有一名女子喊他说把刘某某打在那里了,他跑过去,跑到刘某某家门口时,看见邢某某拿一把圆头铁锹从刘某某家出来了,还有几个人在拉邢某某,将邢某某拉走了。看见刘某某在地上躺着,嘴里有血,已经晕迷了。1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刘某某家与邢某某家前后相邻,2012年9月27日晚上19时许,两家发生互相殴斗,刘某某伤情较为严重。邢某某家两扇街门北侧铁门上有一小铁门,小铁门上部的铁皮被砸坏,铁皮发生轻微变形,有砖头砸门留下的小坑和泥土,铁门东侧地面上布满碎砖头。16、2013年1月22日任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9月27日晚,是派出所处警后,将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控制带回派出所,后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将邢某某带回公安局进行讯问。17、被告人邢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这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9月28日邢某某因生活琐事,与本村刘某某家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后邢某某用铁锹将刘某某打伤。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刘某某家提取并扣押三把不同长度的木质圆把铁锹。19、任县公安局任公刑(2012)法鉴字第15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伤者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范畴。20、河北省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冀任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某的损伤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21、2012年10月30日和2014年1月10日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刘某某因病情严重,无法进行语言表达,因案发在晚上,邢某某辨认不出是用那把铁锹打伤的刘某某。22、2012年10月28日和2013年3月13日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涉及的邢某某、邢某某系同一人,应为邢某某;邢某某、邢某某、邢某某和邢某某系同一人,应为邢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系同一人,应为董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刘某某系同一人,应为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刘某某系同一人,应为刘某某;邢某某、邢某某系同一人,应为邢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系同一人,应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系同一人,应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系同一人,应为刘某某;董某某、董某某和董某某系同一人,应为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系同一人,应为董某某。本案材料卷中,刘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中第十三行的“刘某某家的拖拉机”应为“左某某家的拖拉机”,系笔误,后多次与刘某某联系不上。23、谅解书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刘某某母亲刘某某为了两家今后能和睦共处表示对邢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邢某某为人老实、能干,性格较内向,与邻里关系相处不错,未发现有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和有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如对邢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任县司法局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4、(2014)任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三级伤残,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邢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三级伤残;2、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如果被告人方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持铁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头部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双方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误会而引发的犯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邢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前某某、又某某亲属关系,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邢某某使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振华审 判 员 毛仁忠代理审判员 张双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禹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