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崔源潮受贿罪,崔源潮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源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刑执字第217号罪犯崔源潮,又名崔援朝,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威高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源潮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威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对罪犯崔源潮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源潮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严格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五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表现良好。执行机关提供了对罪犯崔源潮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崔源潮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刘珈松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崔源潮在服刑改造期间受记功奖励2次,并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崔源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源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张燕妮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兆飞 微信公众号“”